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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走河堤坠亡 家属称被树枝绊倒后摔下 起诉镇政府、村委会索赔50万 一审被驳回

男子走河堤坠亡 家属称被树枝绊倒后摔下 起诉镇政府、村委会索赔50万 一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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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日早晨,生活在安徽黄山市黄山区的男子夏某在河堤上行走时摔落身亡。夏某的家属随后将黄山市黄山区某镇政府、某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近50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山区某镇政府、某村民委员会不属于本案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了夏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判决,图为法槌 资料图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1日上午,夏某在麻川河仙源仰山段河堤摔落坠亡。案件审理期间,法院经现场勘验,事发地的河堤高度约为2.2米,河堤宽度约为2米,河堤靠岸铺设石板,长有草木,占河堤的一半左右。夏某摔落的事发河堤处,需自村庄柏油道路步行下台阶,到达河堤后沿河堤向上游继续行走可至。台阶处设有“水深2.5米,危险程度高 水深危险、禁止游泳”警示标识牌。 夏某家属诉称,夏某是被道路上的树枝绊倒后摔下河堤导致死亡的,家属认为,黄山区某镇政府、某村民委员会作为乡村道路的管理方,对本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对于较高的河堤边既没有安装护栏等防护设施,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提示牌,对于路上具有安全隐患的枯枝杂草也未及时清理,导致夏某行走至此处时被绊倒摔下河堤死亡。 黄山区某镇政府、某村民委员会辩称,夏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其自行选择从非道路的河道堤坝行走,该行为的危险性仅需要一般常识即可判断。然而其在明知有风险的情况下,依然选择该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夏某在河堤上行走时摔落身亡 资料图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惋惜夏某不幸坠亡之余,仍应以法律严格界定确定各方责任,不能以人的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 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夏某是从河堤坠落死亡,而案涉河堤属防洪水利设施,并非对外开放的道路。夏某家属庭审中主张案涉河堤与道路连在一起,但根据法院现场勘验,河堤位于村庄道路的下方,与道路存在明显距离,二者存在天然物理隔绝。被告某镇政府、某村民委员会对于此类河道的管理职责主要是维护河堤稳固、防洪排涝、河道整治等,不包括对不特定人群进入该河道区域的直接保障义务,也无相关规定要求需在开放式河道边设置防护栏杆等安全保障措施,且事发区域并非向公众提供服务或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因此,被告某镇政府、某村民委员会不属于本案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看,一方主张侵权责任,应就另一方存在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且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夏某家属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夏某是被树枝绊倒后摔下河堤。此外,案涉河段因防洪治理需要修建的河堤,并非日常的活动、通行场所,依据一般常识即可知在该河堤行走可能发生危及人身的危险,此类对危险后果不需专业知识即可知晓。夏某作为本地村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涉案环境存在风险应能够完全辨认,其未尽到最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最终,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夏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资料图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张寻 审核 官莉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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